龚德友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生自缢身亡谁之过
来源:龚德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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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的一个朋友的小儿子W在延安大学自缢身亡了,当时我正在浙江绍兴办事,听到他给我电话我感到十分惊讶:好好的一个青少年怎么一下子说没了就没了?回长沙后的当天晚上就订了延安的机票,第二天就飞到了延安。抵达延安后才了解事实的真相,原来这小孩是因为产生了厌世心理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矫正并最终选择自杀。经过向W的同学及朋友了解,他们平时没有发现W有什么异常情况,只是在5月4日没有上课(下午的课很重要,不上课会挂课,也就是扣学分),5月5日没有参加晨练(学校规定必须参加),当天早上就出事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山分局延安大学派出所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宝塔山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做出了W自缢身亡的结论。经与学校交涉,延安大学不承认其有过错。 W的亲属总是想不通,活生生的一个人在你学校死亡,你学校怎么就没有责任?鉴于延安大学推脱责任,经过了解,我认为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疏于教育管理,是导致W自缢身亡的主要原因。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同时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应该尽到其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延安大学在《延安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和民主、法制 、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民主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十三条规定,“全面了解并详细掌握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学生年度综合考评、奖惩以及贫困学生奖、贷、助、减、补等工作。”《延安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优化个性结构,完善人格,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能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情况,与学生谈心,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关心、帮助和指导。”实际情况怎么样呢?W在“五。一”小长假后的五月四日上午和下午均没有上课,并且下午的课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上就会挂课。当时,有同学知道W没有上课并发信息要他来上课。W在平时是很少旷课的,这次没有上课也没有按照规定请假。就是在W自缢当天,他没有参加晨跑锻炼,送早餐的同学发现他不正常后也没有当回事,没有想到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延安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学生不上课或有其他事情必须请假。W既没有上课,也没有请假,而学校竟然没有对出现如此情况作出任何处理办法或采取任何措施予以纠正或防范,这难道正常吗?这难道不是教育管理的严重疏忽吗?如果延安大学严格按照旷课追究原因和责任执行的话,就一定会发现W不正常的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果在以往类似事件发生后能够真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者对于知情不报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罚等等,那么,悲剧会不会被阻却呢?悲剧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大家(包括老师和学生)没有足够甚至起码的责任心,而为什么没有责任心,症结就在于延安大学的教育管理制度不到位,也就是疏于教育管理。《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可见,延安大学在W自缢身亡一事上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疏于健康心理引导,是导致W自缢身亡的根本原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从W的遗书中可以看到,他曾经有一个美好的童年和少年,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接触面的扩大以及思想的逐渐成熟,他心里也慢慢的发生了较大变化。但真正变化到十分不健康和危险地步阶段的并非在其初中阶段或高中阶段,而是在大学阶段,也就是在其进入延安大学后的这段时间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其在遗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看破红尘并欲轻生的念头的诱因是其只有在大学生活这样一个准社会环境中才能产生的,在其以前的学生生涯和年龄阶段是不可能产生得了的,因为那时是他的童年和少年,童年和少年时代的他达不到这样的认识水平,并且他也在遗书中说他的童年和少年时美好的。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思想变化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经历了许多之后才逐步形成的。正因为如此,延安大学也早已意识到大学生心里健康教育的重要,并成立了心理咨询中心,还在每个班设立了一男一女两个心理委员,负责发现和了解身边异常和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及时进行初步的关怀和沟通,情况严重的上报班主任。同时,延安大学还每年五月举行“心理健康月”活动,其用意就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大学生不健康心理状况,从而达到使在校大学生能够健康成长和培养社会有用人才的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延安大学的心理咨询中心是有其名无其实,纯粹流于形式。W在发给其同学的信息中早已流露出了轻生的念头,但这些同学却没有把它当回事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时反映,甚至根本就没有反映。并且延安大学学生有心理教学课程,但学生根本就没有上过课,至少W他们班就没有上过课。正如一位大四学生所说,自己还不知道有“心理健康月”活动。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延安大学的心理咨询是在“作秀”。汪涛选择在延安大学“心理健康月”自缢身亡,难道不是对延安大学“心理健康月”活动的莫大嘲讽?本人在上大学时就经历过一件真实的自杀未遂事情:班上一名女同学因为牙齿长得黑怕见人,特别是怕和人说话,怕笑,因为一说话一笑就会露出丑陋的牙齿。为此,她十分自卑并导致不能自拔。于是,她想到了自杀,先是把所有的衣物悄悄在厕所烧掉,然后选择适当时机自杀。我们的同学将这一情况及时向班干部和辅导员反映了,学校知道后非常重视并要求班上同学特别是她寝室同时24小时密切关注,同时向其家长反映这一情况。不久,其家长来校将其接回了家。过了一段时间,这位女同学又很正常的回到了学校,回复了正常并顺利毕业。我想说的是自杀并非不可避免,只要我们的同学多一份关心,多一份细心,我们的老师多一份责任,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我们不妨假如一下:假如延安大学把心理咨询活动真正象其在制度中所宣扬的那样落到实处,假如延安大学的“心理健康月”活动不流于形式,再假如延安大学的教育工作者能够及时矫正W的不健康心理,悲剧还会发生吗?但假如终归是假如。由于延安大学对学生的健康心理教育和引导没有落实,流于形式,导致W的不健康心理状况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引导和纠正,致使W精神崩溃,最终自杀,不能不说延安大学难辞其咎。 三、公寓保安失职,是导致W自缢身亡的重要原因。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第六条规定,“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形学生,防范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延安大学内设有公安派出所,延安大学学生公寓设有保安员,延安大学制定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要说延安大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绝对有人会喊冤。但综观这些制度的内容,大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公寓管理规定中根本就没有详细规定保安员的安全职责,如发现学生不遵守规定该如何处理,也没有定时和不定时巡视楼层的制度。从公寓保安的职责可以看出,保安员纯粹就是一个守门员,或者说是一个收发员。W在宿舍外的晾衣架上自缢身亡,首先发现的不是保安员,甚至不是学校学生,而是校外的过路人,这岂非天大的笑话?保安干什么去了?试想一下,如果保安员在学生上课去后能够及时巡查的话,难道一个人在室外上吊会发现不了?如果保安多一份责任心,悲剧还会发生吗?遗憾的是,如果毕竟是如果。《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于延安大学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W自缢未被及时发现和救治并导致最终身亡,延安大学有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延安大学在教育管理、心理引导和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才导致W精神崩溃后自杀既遂,从而酿成悲剧。这些缺陷在法律上就是过错,延安大学应该为其过错造成的W自缢身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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